| 关于市场主体监管工作中若干问题与对策的思考 |
关于市场主体监管工作中若干问题与对策的思考 市场主体是市场经济的细胞,是构成现实市场关系的第一要素。相对于市场客体监管而言,加强市场主体监管对于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更具关键性、彻底性和根本性。作为政府主管市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断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是实现职能到位的一个重要途径;创新市场主体监管制度,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是工商事业发展的重要方向。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国家经济制度的一系列重大调整,特别是《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以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监管工作中面临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加以研究和解决。 一、当前市场主体监管的主要问题 (一)监管理论的片面性 一是弱化政府对市场监管的价值取向。我国确立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初期,由于对市场经济的过度理想化,过分强调市场经济规律自动调节功能和市场自律的特征,而忽视了市场调节可能出现的盲目性和市场自律作用的局限性。因此,在一些地方出现了弱化政府对市场主体监管的倾向,个别地区甚至采取变通方法,突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放宽市场准入和市场主体监管,导致诸如大量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破坏环境资源、商业信用缺失等问题至今仍然没有得到有效根除。二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偏重于市场准入而忽视市场主体监管。长期以来,无论理论界还是工商系统内部,都较偏重于市场准入的研究与实践,言及对市场主体的管理便是严格市场准入,而对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之后的登记事项、市场准入行为、退出行为等监管则言之甚少。在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事务中,出现片面强调降低门槛、变通放行,甚至实行“先上车、后买票”,单纯追求市场主体发展指标的倾向,工商系统相应出现了重登记轻监管的现象。 (二)法律法规的滞后性 市场主体监管的依据主要是国家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由于出台时受计划经济体制和“重登记,轻管理”片面认识的影响较大,对监督管理方面的规定不够完善,有些方面还是空白,主要表现在对市场主体退出行为的监管和具体操作方面的规定显得很薄弱,如:(1)个体工商户逾期不验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是收缴营业执照及其副本,而没有吊销的规定,虽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成批吊销未办理验照手续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2000]第42号)规定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工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这与以后颁布实施的《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都相抵触;对不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限制措施。(2)对个人独资企业逾期不年检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是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因长期不年检而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3)对吊销营业执照后进行清算的规定不细,未清算的,对投资人(股东)无限制措施,导致吊销后,未进行清算的企业股东又组建新的企业。(4)没有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吊销营业执照是否负有个人责任的具体操作规定,导致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未达到规定年限,又担任新的企业法定代表人。(5)《企业年度检验办法》是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制定的,适用范围较窄,且《行政许可法》未将年检纳入行政许可事项,企业年检制度不能再作为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来执行,因此必须修改办法,对年检制度、年检方式进行重新设计。 (三)监管职能的交叉性 目前我国市场主体的监管主体众多,主要由综合性的监管机构、专业性的监管机构和传统的政府行业主管机构三部分组成。同时在工商部门内部又分为企业个体监管、外资企业监管、中介监管、公平交易、市场合同、商标广告等内设业务机构。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监管机构重叠、职责不清、各自为政的局面。如在文化市场、成品油市场、化危品市场、煤炭市场、建筑市场、医药市场、运输市场、中介市场、校园周边环境等管理上,工商系统内设的多个业务机构工作交叉较大,不利于形成监管的整体合力。 (四)工作主线的不确定性 政府对市场主体监管的职能,主要由工商局内设的企业个体监督管理部门来履行,但综合各地企业个体监管机构的工作职责,目前大致有以下几方面:一是组织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尽管目前我市发 ……(未完,全文共5682字,当前只显示167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